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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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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
(征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正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統一法律適用,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本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征求意見稿)。為回應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所提意見建議,虛心聽取民意,確保司法解釋高質量制定,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提出寶貴意見。具體的修改意見反饋可采取書面寄送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并請在提出建議時說明具體理由。書面意見可寄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李雪薇,郵編100745;電子郵件請發送至郵箱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4月20日。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
(征求意見稿)

為正確審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監護權遭受侵害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請求賠償其為恢復監護狀態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監護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二條【近親屬的奔喪費用應否支持賠償】被侵權人死亡,其近親屬請求賠償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能否以有無財產來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擔責與否】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侵權行為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侵權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或者監護人抗辯主張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清償債務時,承擔賠償責任的監護人主張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的,應當保留被監護人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的開支。


  第四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非財產責任】被侵權人請求實施侵權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范圍內,與監護人共同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五條【行為時未成年、訴訟時成年的責任承擔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滿十八周歲,被訴時已滿十八周歲的,由原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清償債務時,承擔賠償責任的監護人主張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情形,被侵權人僅起訴行為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申請追加原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注:另一種意見建議增加第三款規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未成年子女侵權離異父母如何承擔責任】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該子女的離異父母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成年子女離異父母的責任份額,可根據各自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確定。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父母一方,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訴請監護人、受托人擔責如何列訴訟主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或者合并請求監護人和代為履行監護職責的受托人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列為共同被告。


  第八條【監護人和代為履行監護職責的受托人的責任形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監護人承擔侵權人的全部責任,也可以請求代為履行監護職責的受托人在其未盡到管理、教育等監護職責的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監護人和代為履行監護職責的受托人為共同被告的,代為履行監護職責的受托人在其過錯范圍內與監護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被侵權人獲得的賠償不應超出損害范圍;監護人主張其與有過錯的代為履行監護職責的受托人承擔按份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監護人承擔責任后向代為履行監護職責的受托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人教唆、幫助實施侵權行為的,依照本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認定監護人的民事責任。


  第九條【教唆幫助人擔責不以明知為前提】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教唆人、幫助人以其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主張不承擔侵權責任或者其與行為人的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條【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的責任形態】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請求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侵權人的全部侵權責任,也可以請求未盡到管理、教育等監護職責的監護人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教唆人、幫助人和監護人為共同被告的,未盡到管理、教育等監護職責的監護人在其過錯范圍內與教唆人、幫助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被侵權人獲得的賠償不應超出損害范圍;教唆人、幫助人主張其與有過錯的監護人承擔按份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教唆人、幫助人或者監護人承擔責任后,相互之間進行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第三人侵權時教育機構補充責任順位抗辯的程序體現、裁判主文、第三人不明時的責任承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第三人和教育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在人民法院對第三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被侵權人僅起訴教育機構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原告釋明申請追加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共同被告。第三人不明確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教育機構承擔責任后向已經確定的第三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責任的適用范圍不限于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執行用人單位工作任務的其他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個體工商戶的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確定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和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的責任形態】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可以請求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人的全部責任,也可以請求勞務派遣單位對不當選派工作人員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為共同被告的,勞務派遣單位在其過錯范圍內與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但被侵權人獲得的賠償不應超出損害范圍;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主張其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按份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或者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相互之間進行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職務侵權構成犯罪的用人單位民事責任】工作人員以執行工作任務的名義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構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員刑事責任的承擔不影響用人單位民事責任的認定。用人單位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刑事案件已完成的追贓、退賠可以在民事判決書中寫明并扣減,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予以扣減。


  第十五條【轉讓拼裝報廢車擔責不以明知為要件】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轉讓人、受讓人以其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為拼裝機動車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轉讓人、受讓人承擔責任后向其前手追償的,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盜搶機動車侵權交強險是否先行賠付人身損害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受害人或者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請求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另一種意見為本條不作規定。


  第十七條【投保義務人與侵權行為人不同的責任承擔未依法投保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也可以請求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人的全部賠償責任。


  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為共同被告的,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被侵權人獲得的賠償不應超出損害范圍;交通事故責任人主張其與投保義務人承擔按份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人損害不適用免責事由】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條【高空墜物無具體侵權人時物業服務企業的直接責任與法律適用】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沒有具體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認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第二十條【高空拋墜物具體侵權人能夠確定時物業服務企業的補充責任、順位抗辯、法律適用及裁判主文】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行為人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具體侵權人能夠確定且與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作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認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對具體侵權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二十一條【高空拋墜物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時物業服務企業與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責任順位和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行為人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經公安等機關調查,民事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


  具體侵權人確定后,承擔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體侵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5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侵權、幫助侵權】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分別侵權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分別侵權承擔按份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受害人故意】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過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甘風險】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自助行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 【優先適用特別規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時請求權主體的確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公平責任原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賠償費用支付方式】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委托監護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條 【喪失意識侵權責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責任和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關系中的侵權責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侵權責任】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補救措施與責任承擔】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不侵權聲明】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章 產品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產品生產者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被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途徑和先行賠償人追償權】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四條 【生產者和銷售者對有過錯第三人的追償權】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 【流通后發現有缺陷的補救措施和侵權責任】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適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轉讓并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侵權責任】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掛靠機動車侵權責任】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侵權責任】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拼裝車或報廢車侵權責任】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盜竊、搶劫或搶奪機動車侵權責任】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肇事后逃逸責任及受害人救濟】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權責任】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颊呦蜥t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的義務、患者對病歷資料的權利】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 【禁止違規過度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 【維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合法權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的責任大小確定】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公益訴訟的賠償范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 【民用核設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責任】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 【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致害責任】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 【高度危險場所安全保障責任】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條 【高度危險責任賠償限額】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致害責任】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致害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致害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動物應履行的義務】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致害責任】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致害責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責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文章分類: 新法速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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