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熱線 :010-51297626

最高院:原告訴求退還定金的,其所在地是否屬于民訴法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

【裁判要旨】原告起訴被告請求判令其退回定金,原告是接受退回定金的一方。但是,前述“接受退回定金”,并不是雙方協議約定的標的,而是來自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能理解為《民訴法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的“接收貨幣”。從案涉協議書簽訂的情況,看雙方同約定的標的是被告應履行的合同義務,屬于《民訴法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標的”。根據該條款關于“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故被告作為履行義務一方,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轄119號


原告:黃寶忠,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


被告:湖南博陽盛建筑勞務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雙河路112號雙河灣公寓第3棟1206房。


法定代表人:戴國英。


被告:戴國英,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津市。


原告黃寶忠與被告湖南博陽盛建筑勞務咨詢有限公司、戴國英合同糾紛一案,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黃寶忠起訴稱,2019年9月19日,黃寶忠與湖南博陽盛建筑勞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博陽公司)簽訂《工程項目合作協議書》,約定雙方就福州市南通鎮有關項目投標進行合作等事宜,后黃寶忠向戴國英合計轉賬定金41萬元。因案涉項目投標子虛烏有,黃寶忠向戴國英追索案涉款項,但戴國英未退回定金,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戴國英、湖南博陽公司退還定金41萬元等。


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工程項目合作協議書》約定,合作工程項目地點為福州市南通鎮,湖南博陽公司、戴國英住所地不在該院管轄范圍,該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閩0104民初3102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處理。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認為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當,遂層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按照黃寶忠的訴訟請求,本案爭議標的系其他標的,應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即湖南博陽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應由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管轄。經與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黃寶忠以湖南博陽公司、戴國英為被告,主張返還相關定金,因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點沒有約定,且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黃寶忠作為接收貨幣一方,其住所地福州市倉山區為合同履行地,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兩地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果,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本案系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span>本案中,黃寶忠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湖南博陽公司、戴國英未履行組織項目投標義務,請求法院判令湖南博陽公司、戴國英退回定金等。案涉《工程項目合作協議書》約定,湖南博陽公司負責組織投標公司,提供銀行信貸證明、投標保函等事宜。雖然本案黃寶忠起訴請求是判令湖南博陽公司、戴國英退回定金,黃寶忠是接受退回定金的一方。但是,前述“接受退回定金”,并不是案涉《工程項目合作協議書》約定的標的,而是來自于黃寶忠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能理解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接收貨幣”。從案涉《工程項目合作協議書》簽訂的情況看,合同約定的標的是湖南博陽公司、戴國英履行組織項目投標義務,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標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湖南博陽公司作為履行義務一方,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轄法院。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李盛燁

審   判   員    賈亞奇

審   判   員    張 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朋

書   記   員    邢麗娟


文章分類: 案例分析
分享到: